電視機國家三包法的最新規定如下:
- 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出現以下情況,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:
-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,而事先沒有說明的;
-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;
-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;
-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;
-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。
- 三包責任時間規定:
- “7 日” 規定:產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內,發生性能故障,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、換貨或修理;
- “15 日” 規定:產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內,發生性能故障,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;
- “三包有效期” 規定:“三包” 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。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 “三包” 的商品中,彩電的 “三包” 有效期,整機為一年,主要部件(如顯像管、行輸出變壓器、高頻頭、集成電路等)為三年。在 “三包” 有效期內修理兩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,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,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,“三包” 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。換貨后的 “三包” 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;
- “90 日” 規定和 “30 日” 規定:在 “三包” 有效期內,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過 90 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,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。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 30 日的,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,費用由修理者承擔;
- “30 日” 和 “5 年” 的規定: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,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 5 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。
新三包規定從 1995 年 8 月 25 日起實施,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,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、修理者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。對 1995 年 8 月 25 日以前購買的產品,只能繼續按照 1986 年發布的《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》執行。
在三包有效期內,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、換貨、退貨時,要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。因此,在購買電視機時,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,檢查是否附有三包憑證;辦理修理、換貨、退貨時,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;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。
對于已經使用過的產品,符合三包規定換貨條件,而消費者不愿調換同型號、同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,銷售者應予退貨,但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。折舊費 = 折舊率(每日)× 產品使用日期(日)× 產品價格,折舊率可查閱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作的規定。產品使用日期應當自購買產品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,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等待維修的時間。
需注意,具體的三包規定可能因地區、銷售渠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,建議在購買電視機時,仔細詢問銷售方關于三包的具體細節和政策。如果遇到三包相關的糾紛,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,與銷售者、生產者協商解決,或向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投訴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